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十四
仁宗
景祐元年(甲戌,一○三四)
1 春正月甲子,遣使督江、淮漕米,以賑京東饑民。
2 許京兆府立學,賜九經,仍給田五頃。
3 丙寅,詔開封府界諸縣作糜粥以濟饑民,諸路災傷州軍亦如之。
4 命龍圖閣待制燕肅、天章閣待制張宗象同三司詳定在京庫務利害以聞。時庫務積物既多,吏頗為姦故也。
5 戊辰,詔三司鑄「景祐元寶」錢。
6 庚午,給事中、集賢院學士李仲容權御史臺、理檢院事。時樞密直學士、右諫議大夫、知益州韓億除中丞,未至,知雜御史出使故也。
7 民役之重者,自里正歲滿為牙前,主典府庫,或輦運官物,往往破產[一]。有累世同居,因避役遂離析者。於是,中書議欲稍寬其法。癸酉,命龍圖閣待制燕肅、天章閣待制張宗象同三司議,乃請川、峽、閩、廣、吳、越諸路仍舊制,餘路募有版籍者為牙前,滿三期,罪不至徒,補三司軍將,勿復差鄉縣人。詔行其說。此據本志聯書,實錄在二月丙午。
8 甲戌,詔曰:「天下承平久矣,四夷和附,兵革不試。而邊未撤警,屯戍尚繁,吾民甿從軍籍者多,而服農功者寡,富庶弗臻,其殆以此。執政大臣其議更制,兵農可以利天下為後世法者,條列以聞。」
9 河北轉運使、刑部員外郎王沿詣闕奏事,上所著春秋集傳十五卷,復上書以春秋論時事,命直昭文館。沿又言:「懷、衛、磁、相等州,皆有水泉,可疏引以溉民田。請用前獲嘉縣令西門峯、新知將陵縣王良分行諸州規度之。」詔可。又請以洺州廣平兩監牧馬地賦民,而每頃令牧官馬一匹出粟二斗,詔三司與羣牧司定奪以聞。
10詔天下災傷縣權停造丁產簿,竣歲豐如舊。
11賜左街僧錄重珣所修院名曰寶勝。初,許重珣建塔,至是罷之。
12丁丑,命翰林學士章得象等五人權知貢舉。
13戊寅,詔幕職、州縣官任川峽路者聽搬家,京朝官如無親屬可倚者,亦聽之。
14己卯,命翰林學士石中立、張觀權行舍人院制詞,以知制誥鄭向、胥偃、李淑等並權同知貢舉也。
15詔:「去歲飛蝗所至遺種,恐春夏滋長。其令民掘蝗子,每一升給菽米五斗[二]。」既而諸州言得蝗種萬餘石。又詔比禁京城穀出門,其弛之,江、淮、兩浙諸路毋得閉糴,貸淮南貧民種食[三]。
16壬午,以太常博士滕宗諒為左正言。宗諒先與劉越同上莊獻太后疏,請歸政者也。
17癸未,詔曰:「朕念天下士鄉學益蕃,而取人之路尚狹,或棲遲田里[四],白首而不得進。其令南省就試進士、諸科,十取其二。進士五舉年五十、諸科六舉年六十,嘗經殿試進士三舉、諸科五舉,及嘗預先朝御試,雖試文不合格,毋輒黜,皆以名聞。」自此率以為常。本紀云特奏名者,差其舉與年,視舊格稍優之,率以為常,此據本志。
18甲申,詔諸州軍歲滿都知兵馬使,自今且補攝長史、司馬三年,乃與班行。
19以淮南歲饑,出內藏絹二十萬下三司,代其歲輸。
20中書言:「京朝官任職事者[五],並三周年許磨勘。其任西川、廣南當磨勘者,聽豫三兩月前上歷任狀於審官院,其因事替移及嘗降差遣者,並須四周年[六]。」從之。
21乙酉,詔京東西、陝西轉運司,選官行視諸處水泉可導灌民田者以聞,用王沿議也。
22丙戌,中書言,諸路提點刑獄朝臣、使臣,並如舊制,給御前印紙,以書殿最,從之。
23丁亥,羣臣上表請聽樂,表五上,卒不聽。
24始置崇政殿說書[七],命都官員外郎賈昌朝、屯田員外郎趙希言、太常博士崇文院檢討王宗道、國子博士楊安國為之,日以二人入侍講說。初,孫奭出知兖州,上問奭誰可代講說者,奭薦昌朝等,因命中書試說書。至是,特置此職以處之[八]。後三歲,乃遷天章閣侍講。四年三月。
25己丑,詔京城諸門置場,給貧民米,日一升。
26庚寅,聽諸州衙前及無蔭人撲買官酒務。
27權停淮南上供錢一年。
28改繼照堂為繼聖堂。
29是月,趙元昊始寇府州。
1 二月壬辰朔,以龍圖閣直學士、右諫議大夫、權三司使事范諷為龍圖閣學士。
2 權停解州鹽池種鹽三年,以本池所貯可支十年故也。
3 改宣德軍為昭慶軍。
4 癸巳,詔三司,天下官物宂積者多,而歲供帳籍為煩,其委官變易,若可上供者悉輦入京師。
5 又詔開封府界出常平倉粟貸中等戶以下,戶一斛。
6 甲午,詔資政殿學士薛奎班翰林學士承旨之上。
7 乙未,罷書判拔萃科,更不御試。自今幕職、州縣官經三考以上,非入緣邊及川、廣、福建者,並許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等六科。其京朝官至太常博士,及進士、諸科取解而被黜落者,毋得復應茂材異等三科及武舉。用知制誥李淑之議也。
淑嘗上時政十議,其一議國體,曰:「陛下襲三帝之祚,宜貽法百世,大懼優柔曠日,而無以自振。天禧後,莊獻密助內治,以訖顧命。至于陛下繼統,十年之間,政出房闈,內侍放縱,邪路萌滋。天命有開,王塗重輯,盡斥憸慝,大明軌制;而經星弗序,善氣猶鬱者,殆天之意慮陛下佚於事初,以此儆寤之也。今災沴既頻,賦入有限,而用度不足;恩賞濫舉,吏員滋多,而甄別未至。居官者以因循自守,不務遠圖,求進者以必遂為限,無嫌苟得。近臣外任,有固辭而罷者。進不滿望,或不即拜,有中宿而易者。或封章以求台袞,或矯偽以圖王爵。任職則浮夸,貢言則擊搏,輒飾智詐,不畏譏誚,驕蹇貪冒,甚非公路。臣願陛下號令一出,要其必當,官職一授,勿復再易。至於國用未足,濫官未別,宂兵疲馬,橫賞浮費之類,願命近臣知治體者,準三朝出入之數而撙節之,此防微制本之術也。」
其二議災旱,曰:「頻歲已來,亢陽為孼,民多艱阨,歲不順成。洪範五行曰:『僭,常暘若。』謂僭差則常暘順之。又曰:『土爰稼穡。』土於人其性信,其事思。其為咎也雺冒,其為沴也稼穡不成。天其意者謂爵賞過授,近於僭差,號令迭改,非示信𢡱。朝廷於方嶽大臣,不吝命賜,將相崇秩,躐等而除。至於戚里宗室,超越名級,嬪嬙追命,濫擬尊極,軒墀下列,遷補過優,銓筦常資,進陟太廣。此不謂僭差乎?又條制屢改,或前敕未遑究宣,後旨已令廢格,或已授復追,或未下輒止。此不謂號令不信乎?又間者遣使傳開公廩以賑貧乏,然四民之別,農服田畝,無國家贍養之理。今之兵食吏祿,百倍於古,以此重費,可勝既邪?又轉饟艱遠,濟貸不及,或發丁運粟,或募人貸錢,惠未及下,下已重擾,止是邀名者圖市恩而已。臣願陛下修人事以應天變,不然,陡匱國力,而未足以弭民災也。」
其三議言事,曰:「陛下臨朝清明,詢納忠直。然獻言之臣,多涉矯激,肆為詆諆,不顧理道,苟飾智詐,圖惑聰明,意在進身,假名疾惡,交章累牘,須報乃已,鬻已之直,歸過君父,豈副陛下詢納之意哉?先朝有劉驥者,輕為奏疏。祥符八年。先帝語左右曰:『此人言多捭闔,期在必行。殊不知近偽亂真,詞旨易辨。』驥嘗枉法受賕,古人察言觀行,正為此也。願陛下每於進對之際[九],深防邪僻之人,辨其誠詐,毋輕信用。假有稱某人善者,或大臣意欲援用,礙於同列;或已有一節之美,先借他人張本自衒;或嘗聞聖獎,希旨稱述,藉其為援,豫結朋比。又有言某人非者,或大臣所惡,欲其斥去;或聞上稱譽,將有褒陟,忌其進用,巧為中傷;或素懷憎嫉,名聲軋己,結合疑似,挾情毀害。如此之人,姦險萬狀,不可不防。真宗常曰:『姦邪無狀,誠難察見。若察其好傾人而自進者,十見八九。』此言至要,願陛下三省之。」
其四議大臣,曰:「兩府遷易稍頻,固有傾邪上孤倚任者,然傷陛下簡靜之政矣。夫大臣者,國之股肱,固須審擇。太祖定天下,用周朝三相猶六年,始以趙普代之,凡十一年,始以薛居正、沈倫代之。太宗嗣位,惟一相盧多遜,又六年而用趙普,自後十八年中,雖三四易相,然所用者惟李昉、宋琪、呂蒙正、張齊賢、呂端五人。當是時,進者競於納忠,退者懼而修省,蓋進退宰相,皆出睿斷也。真宗景德以前,三次遷改,惟李沆、向敏中、王旦、畢士安、寇準五相而已。其任王旦十二年,次則向敏中再相亦十年,此二人在位之日,非無疑似之說,誠以大度并容,推任無間,而不重以權故也。且權太重,則臣下難於久居;言易入,則小人得以交鬬。太宗嘗謂宰相曰:『今四方無虞,與卿等謹守祖宗經制,最為急務。』此委相之大體也。」
其五議擇官,曰:「太平興國初,文武朝官班簿纔二百人。至咸平初,四百人。天聖元年,踰千人。自去年覃恩,又軼天聖之數矣。從前選人入京者,歲不過數人,至有十數考,有勞效,無殿犯,近臣屢薦而終不得改秩者,遂使遠方大邑,皆用幕職官承乏。今年判官簿尉,四考輒得京官者,日至四五,遠邑無闕員,又以江浙授之,是則推恩太廣於前也。先朝嘗諭審官院、流內銓主判者[一○],若灼有能績[一一],衆所稱者,密以名聞,當特旨升擢。願陛下擇三司主判官,密令搜訪,引對之際,如先朝故事行之。其老疾懦庸之人,間或退黜,庶有所懲勸。」
其六議貢舉,曰:「開寶以前,每歲進士不過三十人,經學不過五十人。自克復偽國,吏員益衆,始以廷試廣收士子,太宗委之春官,自咸平後,乃復廷試。則是以天子之尊,而親春官之職。且取人太廣,又一日之藝,未極所長,數日考覆,難盡其當。願陛下約今歲吏部闕官之數,為來年入等之準,先委貢院考試,然後委文學近臣三兩人覆閱可否,陛下與執政之臣啟封閱名,旁采聲實,第以科級。如此,則天下之士可得實才矣。」
其七議制科,曰:「吏部故事,選人格限未至,能試判三節,謂之拔萃。止用疑案古義,觀其能否,詞美者第優等補官,此則有司銓品常調選人,判超循資之式。而陛下親御軒陛,審覈課試[一二],非其稱也。願罷此科。其詞學異衆,自可舉才識兼茂、詳明吏理之科。又禮部茂材異等,本求出類之雋,頗聞不利鄉薦者,始來應書。望更為嚴制,以革僥冒之人。」
其八議閱武,曰:「開寶通禮,有四時講武儀。國初疆候未平,祖宗多親閱試按礮角射。太平興國後,築臺楊村,以備大閱。真宗咸平初,又闢鬬場於東武原,發卒會射。其後再幸飛山教場,皆躬親訓練,示不忘武備。方今繼承平之治,兵革不用,三十年矣,遂使連營之士,不聞鉦鼓之聲。孔子有言,不教民戰,是謂棄之。願陛下案通禮,厲兵講武而躬習閱之。
其九議時令,曰:「開元定禮,有明堂及太極殿五時讀令之儀。冠服佩玉,悉從方色[一三],月為之令。月令不順[一四],則五沴應之。近歲以來,氣序繆戾,水旱弗節。意者有司刑政之間,或爽順時之理。天應以異,固當變而修政。願陛下申命有司,講修舊禮。以氣至之日,集文武官讀時令於天安殿,至尊升坐,近臣伏聽,上下交儆,以恢和令之美。」
其十議入閤,曰:「唐寶曆後,常以月朔御紫宸殿,行入閤儀。後雖五代俶擾,猶或不廢。施及聖朝。太祖五行其禮,多御崇元殿,備殿中金吾諸仗,設待制、候對官。崇元殿,即今天安殿也。乾德之後,改御大明殿,即今集英殿也。太宗三行其禮,別定新儀,就文德殿廷增設黃麾仗。真宗亦三行之,繪圖講習,藏之禁閣。茲禮之廢,向踰二紀,願因盛時修起之。」
8 詔:「殿試舉人,考官日迫,多不精審。自今初考覆考詳定,以十日為限。」
9 丙申,命龍圖閣待制燕肅、天章閣待制張宗象與三司議在京折中倉利害以聞。初欲置折中倉,以省江、淮歲漕,而議者謂平糴京師,則物價翔貴而傷民,故令參詳之。
10權弛登、萊采金之禁,以歲饑,民不能自給故也。
11免益州路災傷州軍殘欠夏稅。
12詔河北轉運司,有進納斛斗之人,先具姓名并石數以聞,即降宣補文字,候斛斗納足給付。
13丁酉,廢信州玉山縣韓村銀場。
14己亥,詔:「諸司副使,自今特遷正使[一五],於本額下五資遷之,為定例。明道二年九月甲子,更參詳。磨勘轉授,即依舊條。」
15庚子,詔莊懿太后忌前後禁樂各三日,不視事各二日。
16先是,召知鳳翔府、兵部員外郎司馬池知諫院,池上表懇辭。上謂宰相曰:「人皆嗜進,池獨嗜退,亦難能也。」加直史館,復知鳳翔。嘗有疑獄上讞,大理輒復下,掾屬惶恐引咎。池曰:「長吏者,政事所由,非諸君過。」乃獨承其罪,有詔勿劾。
17辛丑,贈相州觀察使李維為右僕射。故事,觀察使無贈典,維嘗為刑部尚書,其子比部員外郎師錫請於朝廷,特贈之。
18詔禮部貢院,諸科舉人應七舉者,更不限年,並許特奏名。
19詔河北、京東、淮南,比多盜賊,其諸州軍都監、監押,聽出城應援巡檢掩捕之。
20甲辰,權減江、淮漕米二百萬石,候歲豐補之。
21命知制誥丁度、知諫院孫祖德、開封府推官明鎬與三司使副及燕肅、張宗象等參議前後所詳定事,輒上之。
22乙巳,詔華州進士張公佐與免將來文解,禮部貢院未得退落。公佐祖國子博士文旦,嘗依宣祖,以經史教太宗及秦悼王,而昭宣使王延德亦從其學。至是,延德子步軍都虞候、英州防禦使應昌言文旦後人無食祿者,故有是命。
23丁未,詔參知政事王隨、翰林學士承旨盛度各與一子官,以嘗詳定解池鹽法也。度自言:「放行解鹽三年,收到種鹽二百七十五萬八千六百餘斤。乞更銓轄兩池[一六],廣謀種造,務令大段增剩。」故賞及之。度自言據會要。
24戊申,詔麟,府州發廩粟以賑蕃漢饑民。
25甲寅,詔河東路募人入粟。因下諸州,自今入粟授官人聽預州郡公會,其攝助教,若犯私罪情杖輕者聽贖,三犯者奏裁。
26又詔川峽路轉運使副、提點刑獄聽泊家鄰路而歲一過之,毋得過十日。
27新知泰州孔道輔,言父母年老,輒暫至兖州寧省,乃赴泰州。詔道輔不候朝旨,迂路過兖州,特免勘,仍令兖州發遣赴本任。居數月,改知徐州。
1 三月辛酉朔,追復內殿承制鄭志誠為入內押班,仍贈和州防禦使。志誠,天禧中嘗坐與朱能通書,搜其家,得請太子親政表,削官流房州而卒,特卹之。
2 開封府判官謝絳言:「蝗亘田野,坌入郛郭,跳擲官寺,井堰皆滿,而使者數出,府縣監捕驅逐,蹂踐田舍,民不聊生。魯三書螟,穀梁以為哀公用田賦虐取於民。朝廷斂弛之法,近於廉平,以臣愚所聞,似吏不甚稱職而召其變。凡今典城牧民,有顓方面之勢,才者掠功取名,以嚴急為術,或辯偽無實,數蒙獎錄;愚者期會簿書,畏首畏尾。二者政殊,而同歸於弊。夫為國在養民,養民在擇吏,吏循則民安氣和而災息。願先取大州邑數十百,詔公卿以下舉任州守者[一七],使得自辟屬縣令長,務求術略,不限資考。然後衆以約束,許便宜從事。期年條上理狀,或徙或留,必有功化風迹,異乎有司以資而任之者焉。漢時,詔問京房災異可息之術,房對以考功課吏。臣願陛下博訪理官,除煩苛之令;申敕計臣,損聚斂之役。勿起大獄,勿用躁人,務靜安,守淵默。傳曰:『大祲之禮,百官備而不制。言省事也。』如此而沴氣不弭,嘉休不至,則靈意滿讕[一八],而聖言罔惑矣。」絳疏不得其月日,本傳云:還朝為開封府判,即言此。絳為府判,乃二月丙午也,今附月末。 案:「靈意滿讕」,語不可解,然宋史謝絳傳亦同,姑存其舊。
3 濟人黎德潤者,性剛介廉直嘗知衛真縣,州吏受賕,德潤告之,坐決勒者十餘人,吏因共誣德潤以罪,收繫獄,自縊死。彭城顏太初賦詩發其冤,范仲淹前使江、淮,請加追卹,於是詔賜德潤家錢三萬。太初,顏子四十七世孫也。
4 丙寅,右班殿直龍惟亮言,廣州瀕海煎鹽戶輸官鹽,每斤給錢六文,廣、惠、端三州官鬻鹽,斤為錢十五文,故民間多私販者,請減為十文,從之。
5 癸酉,詔審官院,京朝官知縣入通判、通判入知州嘗坐罪至徒者,自今須大兩省以上二人或帶職朝臣三人保舉,始聽關陞;其嘗被體量罷懦及昏昧者,毋得舉。
6 丙子,詔御試進士題目書所出,摹印給之,更不許上請。
7 知邢州、殿中侍御史張奎母病,奎輒刺股肉和藥以進,母遂愈。丁丑,賜奎綿帛羊酒[一九]。及母死,奎廬於墓,自負土植柏,人服其孝。
8 戊寅,御崇政殿,試禮部奏名進士。己卯,試諸科。辛巳,試特奏名。已而得進士張唐卿、楊察、徐綬等五百一人,諸科二百八十二人,特奏名八百五十七人。賜及第、出身、同出身及補諸州長史[二○]、文學如舊制,惟授官特優於前後歲。唐卿、察、綬並為將作監丞、通判諸州,第四、第五人為大理評事、簽書節度州判官,第六人而下並為校書郎、知縣。第二甲為兩使幕職官,第三甲為初等幕職官,第四甲為試銜判、司、主簿、尉,第五甲為主簿、尉。唐卿,青州人;察,合肥人;綬,山陰人,起子也。是年,天子待進士恩禮加於前後歲,此據劉攽所作徐綬墓銘。
9 壬午,免諸路災傷州軍今年夏稅支移、折變,仍減價糶廩以濟貧民。
10癸未,降右正言劉渙為殿中丞,通判磁州。渙前監倉并州,既入為諫官,乃以書遺營妓,走馬承受張承震得其書繳奏之,故責。
11解州兩池畦戶積逋鹽三百三十七萬一千四百四十六席,詔蠲其半。
12乙酉,出內藏庫絹五十萬,下發運司市糴軍儲。發運使李繹言百姓凶饑之餘,不宜重擾,詔止之。繹居淮南半年,徙延州,漕課視常歲增五之一。止不市絹,據李繹傳,實錄無有也,當考。
1 夏四月辛卯,賜高麗國賓貢進士康撫民同出身,仍附春榜。
2 減河南府田稅十之一。
3 壬辰,詔鏁廳舉人所試不合格者,除其罪。始,天禧二年,宰相王欽若請鏁廳舉人試不合格者並坐私罪,至是始除之。天聖四年閏五月辛未已有詔鏁廳應舉者下第免責罰,今復有是詔,當是前詔止為下第,今詔并指取解故也[二一]。
4 甲午,贈故翰林學士、禮部侍郎、知制誥楊億為禮部尚書,賜諡曰文。國朝故事,非嘗任二府及事東宮,則四品無贈官。樞密使王曙言:「億嘗為寇準草奏,請太子親政,為丁謂所排,不得志而沒。準既贈中書令,億宜蒙旌賁。」故特贈之。初,準令億草奏,曙知其不可,嘗勸止準。準敗,曙取奏草付其妻縫置夾衣中。及朝廷欲理準舊勳,曙乃出之,其字漫滅,幾不可識矣。鎮國節度使、駙馬都尉李遵勖乞加賜億「忠」字,奏雖不行,詔送史館。龍川別志載王曙藏楊億草稿及勸止寇準事,當得實。但云立太子,廢劉后,逐丁謂,遣曙出使,誅不附己者,則誤矣。天禧四年六月,準罷相時,已詳辨之。 魏泰記事云追贈楊億,由李遵勖論列,與別志不同,今從別志。遵勖蓋乞加諡「忠」字爾,事見會要,今附見。
5 賜三路緣邊部署、鈐轄、將校臘茶。
6 丁酉,殿中侍御史龐籍為開封府判官,尚美人遣內侍稱教旨免工人市租。籍言祖宗以來,未有美人稱教旨下府者。帝為杖內侍,切責美人,詔有司自今宮中傳命,毋得輒受。
7 庚子,契丹國母遣右威衛上將軍耶律迪、利州觀察使王惟永,國主遣廣德節度使耶律述、永州觀察使高昇來賀乾元節。
8 美人尚氏父繼斌為右侍禁,從父繼因、繼能並為右班殿直。按實錄,明道元年五月乙未,以後宮尚氏父延福為國子助教,今尚氏父又名繼斌,不知何故。本傳亦云繼斌,無所謂延福者,豈延福別一尚氏父乎?當考。
8 辛丑,賜光祿寺丞劉𤣱同進士出身,其妻父樞密副使李諮為請也。仍詔自今獻文及恩例與試者,更不賜及第,但賜出身、同出身。𤣱,綜孫也。
9 壬寅,賜定襄縣[二二]民陸珪家米五十斛、帛五十匹,仍復其役,以珪家七世無異爨故也。
10癸卯,乾元節,羣臣上壽於紫宸殿。
11丙午,罷大宴,命參知政事王隨押賜契丹使御筵於都亭驛,用教坊樂。
12丁未,出內藏絹三十萬,下河北轉運司市糴糧草。
13癸丑,詔御史臺置殿中侍御史、監察御史裏行,舉三丞以上嘗歷知縣人,候二年除御史,又二年除三司、開封府判官,從中丞韓億之請也。然唐制亦有侍御史裏行,今獨遺之。億始還自益州,因言維茂州地接羌夷,蕃部歲至永康官場鬻馬,寖熟道路險易,慮其覘兩川,請徙場黎州境上,從之。此事不得其時,今附此。
14丁巳,詔災傷之民死而不能收斂者,官為埋瘞,仍祭酹之。
15詔直史館宋祁鄭戩、國子監直講王洙同刊修廣韻韻略,仍命知制誥丁度、李淑詳定。時祁等言廣韻韻略,多疑混字,舉人程試間或誤用,有司論難,互執異同,乃致上煩親決,故請加撰定[二三]。
16新江東轉運使蔣堂言:「竊見諸路差武臣知州軍者,多是素昧條教,不知民事,欲乞自今除扼束邊陲之處,合選任近上武臣外,其餘州軍,即改差文資。」上諭令樞密院,今後差武臣知州軍並須擇人。會要景祐元年四月二十九日事。
1 五月庚申朔,詔知藩郡及轉運使[二四],未至所部不得奏辟屬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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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辛酉,出布十萬端易錢,糴河北軍儲。
3 壬戌,減廉、化、高三州田稅。
4 癸亥,知宣州、兵部員外郎劉隨為工部郎中、知應天府。故事,奉使契丹者,遣皇城卒二人與偕,察其舉措,使者悉姑息以避中傷。隨前賀契丹母生辰,以病足痺,不能拜,為皇城卒所誣,有司劾奏奪一官,出知信州,徙宣州,踰年未復。既而天章閣待制李紘賀契丹主生辰還,具言其枉,乃遷隨南京。
5 乙丑,翰林侍讀學士、兼龍圖閣學士、工部侍郎、權知開封府程琳為三司使[二五]。丙寅,詔自今三司使在職未久,毋得非次更易。於是,琳在三司閱四年,遂得政。或請募人輸粟京師以罷江、淮漕運,琳曰:「如猾商邀價而粟不至,奈何?」先是,三司併合田賦沿納諸名品為一物,琳謂:「借使牛皮、食鹽、地錢合為一[二六],穀、麥、黍、豆合為一,易於勾校可也。然後世有興利之臣,復用舊名增之,是重困民無已時也。」琳在三司,尤謹出入,禁中有所取,輒覆奏罷之。內侍表言琳顓,琳聞之,自直於上曰:「三司財賦[二七],皆朝廷有也,臣為陛下惜耳,於臣何有?」上然之。明道二年十月,并諸名品為一物,既已施行,琳但有此議論耳。
琳又上疏,論:「兵在精不在衆,河北、陝西軍儲數匱,而招募不已。其住營一兵之費,可給屯駐三兵。昔養萬兵者,今三萬矣。河北歲費芻糧千二十萬,其賦入支十之三,陝西歲費千五百萬,其賦入支十之五,自餘悉仰給京師。自咸平逮今,二邊所增馬步軍指揮使百六十,計騎兵一指揮所給,歲約費緡錢四萬三千,步兵所給,歲約費緡錢三萬二千。他給賜不預,合新舊兵所費,不啻千萬緡。天地生財有限,而用無紀極,此國用所以日絀也。今同、華沿河州軍,積粟至於紅腐而不知用,沿邊入中粟價踊貴而未嘗足。誠願罷河北、陝西募住營兵,勿復增置,遇缺即選廂軍精銳者補之。仍漸徙營內郡,以便糧餉,無事時番戍於邊,緩急即調發便近。嚴戒封疆之臣,毋得侵軼生事,以覬恩賞,違令者重寘之法。如此則疆埸無事而國用有餘矣。」上嘉納焉。此疏據本志,在景祐元年,今附見琳為三司使後,明年三月,任布知成德軍,議河北兵未可省,必緣此疏也,當考。
6 丁卯,禁民間織錦背、繡背及徧地密花透背,西川歲織上供者亦罷。
7 己巳,詔中書堂後官自今遷至員外郎並與外任,提點五房公事三年者代之。
8 庚午,詔諸路提點刑獄司廨舍與轉運使副同在一州者,並徙他州。
9 又詔:如聞戚里之家,多與朝士相接,或漏禁中語,其令有司察舉之。
10辛未,御崇政殿西廡,召輔臣觀講書;罷軍頭奏事,自是遂為例。
11詔三司,吏有能上錢穀利害可施行者,當非次遷補之。
12秘書丞張宗誼、孫沔並為監察御史裏行,監察御史裏行始此。沔,會稽人也。
13壬申,出內藏庫緡錢一百萬賜三司。
以河南府府學為國子監。後唐同光三年,初建文宣王廟。咸平三年,重修。舊止名府學,於是直集賢院謝絳論奏,乃正監名。
14癸酉,詔臺諫官未嘗歷知州者,且與知州。
15甲戌,御崇政殿,閱諸軍轉員,凡三日。
16丁丑,禁民間以歲豐率錢為感聖恩道場。
17壬午,御崇政殿,錄繫囚。
18癸未,詔太常禮院,永定陵歲時薦獻之物,非典禮者,罷之。
19乙酉,詔:「舉人被囚,而獄吏苛酷非疾致死者,提點刑獄官按察之。募告者賞錢十萬,公人遷一資;同犯而能自告者,除其罪,給賞如之。」尋又詔州縣官非理科決罪人致死,雖係公罪者,本處未得批罰,奏聽裁。詔乃六月乙卯,今并書之。
1 六月己丑朔,賜陳州、揚州學田五頃。
2 壬辰,遣職方員外郎沈厚載往懷、衛、磁、相、邢、洺、鎮、趙州教民種水田。
3 廣東轉運司[二八]言交州陳公永等六百餘人內附,李德政發兵境上捕逐。詔遣公永等還,仍諭德政撫存之。樞密使蔡齊言:「蠻去暴歸德,請納之,給以荊湖閑田使自營。今縱去,必不復還舊部。若散入山谷,如後患何!」不聽。明年,蠻果為亂。
王蒙正子齊雄嘗坐殺人除名。齊雄,莊獻姻家,未更赦復官。事下樞密院,樞密使王曙將奉行之。齊曰:「如此,法撓矣,安可奉行!」且度曙不能執,明日,獨奏齊雄恃先后勢殺人不死,又亟復官,是以恩廢法也。帝曰:「降一等與官,可乎?」齊固稱不可,帝從之。據成都金繩院柱記:天聖十年,蒙正以國子博士知鳳翔,齊雄為三班奉職,不知後遷何官。
4 癸巳,免沂州四季鹽鐵錢一年。
5 丙申,詔三班院,舊制使臣監當一任即為巡檢、監押,自今更增近地監當一任。
6 丁酉,詔文武臣僚失儀而被罰者,自今勿以為過。
7 京東轉運司言,濟、兖間素多閑田,青州都監郝仁禹頗知田事,請令規度水利,募民耕墾,從之。
8 己亥,以戶部副使王沿兼管勾開畎河澆灌民田事,沿自請之也。
9 貸延州緣邊饑民米,戶三斛。
10庚子,詔鄜延路鈐轄司,毋得令熟戶蕃寇鈔境外。
11蠲畿內被災民稅之半。
12淮南制置發運使劉承顏獻輪扇浴器,同知諫院郭勸言:「此非所宜獻,承顏欲以此媚上爾。乞付外毀棄,以戒邪佞。」甲辰,詔還之。
13左屯衛將軍馬季良安置滁州,遣人擊登聞鼓,得致仕。侍御史知雜事楊偕,言致仕所以優賢,季良既貶斥,不當得。有詔劾鼓司,御史中丞韓億以為事之行不行在執政,有司何罪,乃納敕中書。上以億當具奏取旨[二九],不當擅納敕書,特釋之,仍劾鼓司官吏。法寺言官吏當贖金,亦釋之。據會要乃六月十七日乙巳事。
14甲辰,詔開封府,自今有傳宣指揮,依例次日上殿面奏取旨。先是,有旨本府後行扈玉轉守門前行。乃越百餘日,判官龐籍以為言,故降是詔。
15丙午,以應書判拔萃科、潞州司法參軍江休復為大理寺丞,張伯玉、林億、閻詢並除兩使幕職官。休復,陳留人;億,開封人;詢,鳳翔人也。二月乙未,已罷書判拔萃科,不知江休復等何故猶以應科除官。按登科記云:是年春,詔今後更不置此科。六月,令已應科人不御試,休復蓋是不御試徑除官者。
16己酉,策試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太常博士蘇紳、才識兼茂明於體用太理寺丞吳育、茂才異等張方平及武舉人於崇政殿。育所對策不及三千字[三○],特擢之,以育為著作佐郎、直集賢院,通判湖州。紳為祠部員外郎,通判洪州。方平為校書郎,知崑山縣。方平,宋城人;紳,晉江人;育,建安人也。自秦悼王葬汝,其後子孫從葬,皆宦官典護。又歲時上冢者不絕,往來呼索,擾州縣。育前知襄城縣,乃建言:「凡官所須,必著實數,毋容使者妄索。若羊豕之類,願悉出大官。」由是民省供費十七八。宦官過者銜之,或中夜扣縣門,索牛駕車,育拒不應。異時宗子所過,縱鷹犬暴民田,入襄城,輒相戒約,毋敢縱者。初,吳越歸國,郡邑地曠,民占田無紀,歲久多侵越,訟數十年不能決,方平召問所輸租稅幾何,大約百一二,方平悉收其餘以賦貧民,自是無訟。
17壬子,出內藏庫緡錢五十萬下三司,於瀕河州縣置場糴麥。先是京東旱,麥不時種故也。
18癸丑,詔:「尚書省官嘗歷知州而無贓私罪者,今後並除左曹。凡吏部、戶部、禮部為左名曹,司封、司勳、考功、度支、金部、倉部、祠部、主客、膳部為左曹,兵部、刑部、工部為右名曹,職方、駕部[三一]、庫部、都官、比部、司門、屯田、虞部、水部為右曹。」天禧三年十月可參考。
19甲寅,詔:「待制以上歲遇乾元節,已奏薦子弟恩澤,其除外任,非益、梓、秦、延、并、廣等六處,毋得更有陳乞。其再經郊禋,欲以恩例奏異姓者,聽之。」
20乙卯,中書言太常博士李柬之,先於學士院試,賜同進士出身、館閣校勘,詔除直集賢院、知邢州。柬之,迪子也。天禧末,迪罷相斥逐,柬之落職。迪復相,柬之自陳於政府,奏乞檢會,乃有是命。議者非之。或曰:「迪與呂夷簡同相,迪直而疎,夷簡巧而密。迪嘗有所規畫,夷簡覺非迪所能[三二],乃問其所親曰:『復古門下,誰適與謀?』對以李無他客,獨柬之慮事,過其父遠甚。夷簡因謂迪曰:『柬之才可用,當付以事。』迪謙不敢當,夷簡曰:『進用才能,是夷簡事,公弗預知。』即具奏,得請,迪父子皆喜,不悟夷簡陰奪其謀主也。」柬之既受命,居半歲,迪果罷相。此據龍川別志,然別志以為夷簡奏除柬之兩浙提刑。於實錄及柬之本傳皆不見歷兩浙提刑,恐即是除直集賢院,知邢州也。觀夷簡意止欲柬之不在其父旁耳[三三],故超除直集賢院[三四],令出守,而迪父子不悟,恐別志誤記。今略加刪削,附見此事。
21是月,開封府、淄州言蝗。
1 閏六月戊午朔,詔天下有能告殺人者,賞錢五萬。
2 賜杭州學田五頃。
3 己未,以東頭供奉官朱吉為內殿崇班,左侍禁田繼永為西頭供奉官,並與極邊差使。初,詔求嘗隸馬知節、曹瑋麾下者以名聞,至是得吉等拔用之。朔曆:景祐四年十月得殿直孫皓。實錄無之,今不取。
4 辛酉,命翰林學士張觀、知制誥李淑宋祁編三館、秘閣書籍。仍命判館閣盛度、章得象、石中立、李仲容覆視之。
5 壬戌,貸慶州蕃部米,戶一斛。
6 權停登、萊二州科買上供物。
7 甲子,泗州言淮、汴溢。
8 乙丑,府州言趙元昊自正月後數入寇。詔并代部署司嚴兵備之。
9 己巳,詔審官院,自今川、廣知縣毋得差有贓罪人。
10江南東路今年夏稅,聽民輸見錢,以久雨害稼也。
11常州言無錫縣大風發屋。賜壓死者家三口以上錢三千,不及者半之。
12庚午,詔凡有營繕,使臣、人員、工匠並量與支賜,毋得輒求遷補。
13黎州言卭部川蠻乞歲貢方物京師。詔令五歲一入貢。
14壬申,詔乾元節度僧道及賜紫衣、師號,皆以一百人為額,仍令入內內侍省置簿拘轄之。
15徙益州路提點刑獄司廨舍於眉州。
16甲戌,賜知泗州、都官員外郎張夏敕書獎諭。時雨彌月不止,淮、汴溢,幾沒城,夏親帥丁夫捍禦,而城不壞,民賴以安故也。尋遷夏司封員外郎。明年七月,除江西漕。
17乙亥,毀天下無名額寺院。
18辛巳,詔比因饑饉,民有雇鬻妻子及遺棄幼稚而為人收養者,並聽從便。
19壬午,罷後苑作所用玳瑁、龜筒。先是,三司言後苑作市龜筒、玳瑁,有逾期不輸者。上曰:「前詔禁采龜筒,安可復市於民?其罷勿市,所造玳瑁器亦停。」從度支判官謝絳之言也。從絳言據本傳。
絳又言:「內藏庫歲受鑄錢百餘萬緡,而歲給左藏庫及三年一郊,度歲出九十萬緡,所餘無幾。請以天下所鑄錢,盡入三司十年,責以移用,使聚穀實邊,而茶鹽香礬之利悉歸京師,與夫滯積大盈,利害遠矣。又邇來用物滋侈,賜予過制,禁中須索,去年計為緡錢四十五萬,自今春至四月,已僅二十萬。比詔裁節費用,而有司移文,但求咸平、景德簿書,簿書不存[三五]則無所措置。臣以為不若推近及遠,遞考歲用而裁節之,不必咸平、景德為準也。」又言:「號令數變則虧體,利害偏聽則惑聰。請者務欲各行,而守者患於不一。請罷內降,凡詔令皆由中書、樞密院,然後施行。」
20甲申,詔:「御試制科舉人,自今張幕次於殿廡,仍令大官給食。武舉人以別日試之。」時知制誥宋郊言:「賢良茂才等科,上所親策,乃與武舉人雜試,非所以待天下特起之士也。宜如故事,命有司設幄供飲膳。斥武舉人就別館[三六]。」詔從郊請。
21乙酉,前西京留守推官歐陽修為鎮南節度掌書記、館閣校勘,樞密使王曙所薦也。修,安福人,歐陽公,宋史作廬陵人,其文亦自稱廬陵歐陽修,此作安福人,非是。詢之裔孫。始,錢惟演留守西京,修及尹洙為官屬,皆有時名,惟演待之甚厚。修等遊飲無節,惟演去,曙繼至,數加戒敕,嘗厲色謂修等曰:「諸君知寇萊公晚年之禍乎?正以縱酒過度耳。」衆客皆唯唯,修獨起對曰:「以修聞之,寇公之禍,正以老而不知止耳。」曙默然,終不怒,更薦修及洙,置之館閣,議者賢之。修、洙得館職,據會要皆王曙所薦。或稱責歐陽修乃王曾,非也。錢惟演以明道二年九月去西京,曙即繼之,曙尋拜樞密使。景祐元年正月,王曾始為留守,度其至時,修已不在西京矣。今從本傳。然曙既死是年九月,洙初除館閣校勘,蓋曙先薦之也。
校勘記
[一] 往往破產 「產」原作「屋」,據通考卷一二職役考、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改。
[二] 每一升給菽米五斗 「米」字原脫,據宋撮要本、閣本、及宋史卷一○仁宗紀補。
[三] 貸淮南貧民種食 「淮南」原作「江淮」,據宋撮要本、閣本改。
[四] 或棲遲田里 按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、通考卷三一選舉考、宋史卷一○八選舉志,「棲遲」上均有「孤寒」二字。
[五] 京朝官任職事者 「任」,閣本、活字本及十朝綱要卷五都作「在」,宋會要職官一一之一一此句作「應勾當事京朝官」。
[六] 並須四周年 「並」字原脫,據閣本補。
[七] 始置崇政殿說書 「崇政殿」原作「崇文院」,據編年綱目卷一○、宋史全文卷七下、十朝綱要卷五、續通鑑卷三九改。
[八] 特置此職以處之 「特」上原有「始」字,據上引宋史全文刪。
[九] 願陛下每於進對之際 「進對」,東都事略卷五七李淑傳作「進退」。
[一○]先朝嘗諭審官院流內銓主判者 「諭」原作「論」,據宋撮要本、閣本及上引東都事略改。
[一一]若灼有能績 「灼」下原衍「知」字,據同上書及活字本改。
[一二]審覈課試 「覈」原作「覆」,據宋撮要本及上引東都事略改。
[一三]悉從方色 「從」原作「為」,據上引東都事略改。
[一四]月令不順 「月令」原作「行令」,據同上書改。
[一五]諸司副使自今特遷正使 「副使」原作「使副」,「特遷」原作「特遣」。按宋會要職官一一之一一云:「諸司副使特轉正使……」,「使副」應誤,今據乙正。「特遣」,閣本作「特遷」,據改。
[一六]乞更銓轄兩池 「銓轄」,宋會要食貨二三之三七作「鈐轄」,疑是。
[一七]詔公卿以下舉任州守者 「州守」原作「守州」,據宋史卷二九五謝絳傳乙正。
[一八]靈意滿讕 宋撮要本作「虛音𧫩讕」。
[一九]賜奎綿帛羊酒 「綿」原作「錦」,據閣本改。
[二○]及補諸州長史 「長史」原作「長吏」,據閣本、活字本改。
[二一]今詔并指取解故也 「取解」原作「收解」,據宋撮要本、閣本、活字本改。
[二二]定襄縣 原作「定鄉縣」,閣本作「定襄縣」。按寰宇記卷四二,定襄屬河東忻州;宋史卷八六地理志同。今據改。
[二三]故請加撰定 「請」原作「親」,據宋撮要本、閣本改。
[二四]詔知藩郡及轉運使 「藩郡」原作「蕃郡」,據閣本改。
[二五]翰林侍讀學士兼龍圖閣學士工部侍郎權知開封府程琳為三司使 「程琳」原作「陳琳」,據編年綱目卷一○及隆平集卷八、東都事略卷五四、宋史卷二八八本傳改正。
[二六]借使牛皮食鹽地錢合為一 「地錢」原作「池錢」,據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○、宋史全文卷七下、續通鑑卷三九改。
[二七]三司財賦 「財賦」原作「賦財」,據宋撮要本及上引編年綱目、宋史全文乙正。
[二八]廣東轉運司 「司」原作「使」,據宋撮要本、閣本改。
[二九]上以億當具奏取旨 「具奏」原作「奏草」,據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三之六七改。
[三○]育所對策不及三千字 按宋撮要本作:「育所對策入第三等,紳、方平並第四等次,而方平所對策不及三千字,特擢之。」宋會要選舉一○之二二則作:「育策考入第三次等,紳入第四次等,方平所對不及三千言……方平特擢為祕書省校書郎知蘇州崑山縣。」宋史全文卷七下及續通鑑卷三九略作:「育所對策入第三等,紳、方平並第四等。」本編此句「育所對策」下顯有脫誤,應從宋本。
[三一]駕部 原作「部駕」,據宋撮要本、閣本及上引宋史全文乙正。
[三二]夷簡覺非迪所能 「非」字原脫,據宋撮要本、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七呂夷簡事迹補。
[三三]觀夷簡意止欲柬之不在其父旁耳 「意」字原脫,「止」原作「正」,據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補。
[三四]故超除直集賢院 「超」原作「起」,據同上書改。
[三五]簿書不存 「簿」字原脫,據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九五謝絳傳補。
[三六]斥武舉人就別館 閣本同,宋撮要本「別館」作「別試」。